合安铁路(庐阳段)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合安铁路(庐阳段)项目国有土地上
因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经批准决定实施合安铁路(庐阳段)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需征收该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及构筑物。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合政〔2018〕156号)、《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附属物补偿费标准》(合政办〔2015〕9号)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合肥市被征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121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商合杭等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皖发改基础[2015]603号)、《合肥市发展改革委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新建合肥至安庆铁路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发改铁办[2016]100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方案。
为了促进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对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合安铁路(庐阳段)项目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其附属物及构筑物,四至界线具体详见:房屋征收范围图。
庐阳区四里河街道办事处、大杨镇人民政府
被征收房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法有效面积和用途:
(一)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据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含直管公房租赁证或者直管公房租赁协议、下同)、房屋登记簿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记载的面积和用途,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记载内容不一致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记载为准。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应当依据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和房屋登记簿确认;不动产权证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二)房屋无有效证照,但在1986年航拍图上有标注且产权归属明晰的,可以结合1986年底前蕞邻近年份的地形图确定房屋面积,并给予补偿;1986年底前地形图无标注的,可以结合1986年后蕞邻近年份的地形图确定房屋面积,并给予补偿。
前款房屋产权属于个人的,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产权属于单位的,按照土地用途给予补偿,即土地用途为工业生产、仓储或实际用于生产厂房、仓储的,按照生产用房给予货币补偿;其他土地用途的,按照办公用房给予货币补偿。
对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方式,每户可选择一种补偿方式。
2、按照套内建筑面积“征一补一”。按产权调换房屋实际公摊系数计算产权调换建筑面积。
另每户可增购蕞高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增购价格按照2500元/平方米执行。
因设计套型等原因,安置面积在两个套型面积之间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邻近的房屋套型,增加的建筑面积按2500元/平方米结算差价,减少的建筑面积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
安置房均为高层建筑,建设标准和水、电、气、有线、通讯等设施均达到普通商品房标准。物业费按大建设复建点相关规定收取。
3、住户搬迁费用每户1000元(500元×2次)。
4、安置方式:为体现先搬家先受益的原则,以被征收人交钥匙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号,作为安置顺序号。
5、住宅临时安置费:在18个月内按应安置建筑面积12元/月/㎡的标准支付;超过18个月至30个月内按18元/月/平方米的标准支付;超过30个月按24元/月/平方米的标准支付;
6、附属物补偿费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合肥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121号)文件执行。
1、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区域类似普通商品房评估价+政策性建筑面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区域类似普通商品房评估价-建筑安装成本价)。其中,产权调换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00%+不超过30%公摊系数)。
政策性建筑面积是指本方案第八条头部款规定的按建筑安装成本价结算的建筑面积部分。
2、搬迁费500元/户,一次性支付。
3、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5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按应安置建筑面积(不含增购面积)12元/月/平方米的标准支付;
4、附属物补偿费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合肥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121号)文件执行。
(三)合肥市直管公有房屋或者单位自管公有房屋的补偿
征收合肥市直管公有房屋或者单位自管公有房屋,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按被征收人有效建筑面积分别给予不同标准的奖励,在规定期限内,自公告之日起,被征收人在前10天交房的,按提前天数给予10元/天*㎡的奖励;在11-20天交房的,按提前天数给予8元/天*㎡的奖励;在21-30天交房的,按提前天数给予6元/天*㎡的奖励。以上奖励均从交验旧房之日起计发,计奖时间不超过30天。超过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予奖励。
征收非住宅房屋,应当根据房屋证照记载的用途,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只可选择一种补偿方式。
1、安置房复建点:庐阳经开区范围内。
2、根据房屋证照记载的用途,按照市场评估方式计算、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3、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等按《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附属物补偿费标准》(合政办〔2015〕9号)文件执行。
4、附属物补偿费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合肥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121号)文件执行。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合政〔2018〕156号)文件执行。
1、征收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时的结构、成新、层次、配套等因素计算,并对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补偿总额10%的奖励。
2、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费等按《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附属物补偿费标准》(合政办〔2015〕9号)文件执行。
3、附属物补偿费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合肥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121号)文件执行。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合政〔2018〕156号)文件执行。
5、征收范围确定时闲置的非住宅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未经批准,被征收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原房屋用途予以补偿。
(一)征收期限以征收决定公告公布的日期为准。出租房屋的被征收人须自行终止其出租房屋的租赁关系。
(二)如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庐阳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庐阳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征收安置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并实行“三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征收项目涉及的其他问题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合政〔2018〕156号)执行。
十一、本方案自庐阳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施行。
十二、本《征收补偿方案》解释权属庐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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