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通二环西南环(金寨路-宁国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宁国路)项目的建设进程,妥善做好项目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号)、《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合政〔号)和其他现行相关政策,并结合该项目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以规划和征收管理部门确定的征收范围为准,涉及到占压红线整栋整间的房屋必须一并征收。
三、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本项目征收人为包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为包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包河区常青、望湖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自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
评估机构须在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布备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中选定。
1、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面积和用途的确认,一般以房屋所有权证(含直管公房租赁证或者直管公房租赁协议,下同)、房屋登记簿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记载为准;记载内容不一致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
对于被征收房屋权属的确认,一般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2、房屋无有效证照,但在1986年底以前航拍图上有标注且产权归属明晰的,可以结合1986年底前蕞邻近年份地形图确定房屋面积给予补偿;1986年底前地形图无标注的,可以结合1986年后蕞邻近年份的地形图确定房屋面积给予补偿。产权属于个人的,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产权属于单位的,根据土地用途,工业生产、仓储等用地或实际用于生产厂房、仓储的,按生产用房给予货币补偿。
3、如被征收房屋证照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以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
4、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5、对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此次征收项目涉及的合法有效房屋住宅,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化补偿。
2、安置房屋标准:安置房为高层建筑,建设达到普通商品房标准。
3、安置原则:以每套房屋为单位,对应套型安置。
(1)按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征一补一”。
(2)根据产权调换房屋实际公摊系数计算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异地产权调换的,根据征收区域与产权调换区域房屋市场价格,确定面积调整系数。
(3)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基础上,可按产权证每户(共有产权按一户计)增购不超过15㎡建筑面积。增购价格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2400元/㎡)计算。
(4)根据(2)、(3)两款相加后确定的建筑面积,与对应套型面积不符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邻近的房屋套型,所增补的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2400元/㎡)结算差价,所减少的建筑面积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
(5)安置房的蕞终建筑面积以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以下规定计算补偿:
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区域类似普通商品房评估价+政策性增购面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区域类似普通商品房评估价-建筑安装成本价)。其中,产权调换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00%+不超过30%公摊系数)。
非住宅房屋货币化补偿金额根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时的结构、成新、层次、配套等修正因素计算。
1、征收合肥市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公房,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的,给予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2、征收合肥市直管住宅公房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未享受过国家房改政策购房的,货币补偿金额的30%支付给被征收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对已补偿面积部分不再享受房改政策;已按国家房改政策购房,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足规定标准的房屋面积,货币补偿金额的30%支付给被征收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后不再享受房改政策;已按规定标准享受国家房改政策购房的,应当无偿腾退。
3、征收单位自管住宅公房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全额支付给房屋产权单位,单位可以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分配。
1、住宅:每户500元/次,产权调换过渡安置的支付两次搬迁费、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搬家费。
2、非住宅:办公用房5元/㎡,商业、仓储等8元/㎡。
过渡期内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住房,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调换建筑面积给予补助。
(1)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调换建筑面积给予补助,产权调换面积小于50㎡的,按照50㎡计算。
18个月内,按12元/㎡•月标准支付;第19个月至30个月未安置的,按18元/㎡•月标准支付;超过30个月未安置的,按24元/㎡•月标准支付。
(2)临时安置补助费从被征收人交房之月起发放至回迁安置公告时止。房屋安置公告发布后,对按期办理回迁安置手续的被征收人可再按照规定标准额外支付不超过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性质和用途对应补助标准,一次性支付不超过5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十一、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每月按合法有效建筑面积货币补偿基准价5‰的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时闲置的非住宅,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涉及不可拆卸的附属物、构筑物,由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参照《合肥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合政秘〔2015〕121号)号文件等现行规定的标准执行或按照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一)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有效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给予搬迁奖励:
1、在前3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时搬迁的,按500元/m²对该户进行奖励;
2、在第31-45天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时搬迁的,按400元/m²对该户进行奖励;
3、在第45天之后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时搬迁的,按300元/m²对该户进行奖励;
(二)实行货币补偿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可享受不超过补偿总额10%的奖励。
安置房设计为高层建筑,建设标准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达到普通商品房标准。
回迁安置由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实施,采取现场抽签的方式进行安置,并委托公证机构对抽签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公证,确保“公开、公正、公平”。
1、《征收决定》下达后,被征收房屋对外租赁的,由房屋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被征收房屋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
2、征收安置工作,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并实行“三榜公示、分级审核”,接受社会监督。
3、如在征收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征收部门将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4、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包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七、本征收与补偿方案仅适用于本次畅通二环西南环(金寨路-宁国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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