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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这些地方要拆迁!四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出炉!补偿费高达……

admin1年前 (2024-10-01)合肥产业信息339

  《半汤街道鼓山上、下王村房屋模拟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因半汤街道辖区城镇化改造的发展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巢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巢政[2016]3号)、《巢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巢政[2015]10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安徽巢湖经开区房屋征收工作相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决定对半汤街道鼓山村委会上、下王村区域内的房屋实施模拟征收。同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该项目征收区域房屋调查情况,特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半汤街道鼓山上、下王村房屋征收项目。

  (一)征收范围(本项目房屋征收四至界限及其闭合区域)

  半汤街道鼓山村委会上、下王村区域。

  具体范围以安徽巢湖经开区建设发展局出具的“鼓山上、下王村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本次房屋征收涉及鼓山村委会上、下两村约260户、房屋建筑面积约100000㎡。

  三、房屋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主体: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房屋征收部门: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半汤街道办事处。

  四、签约期限(即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期限)

  实施征收之日起三个月内,具体以房屋征收公告公布的时间及期限为准。

  五、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户型和面积

  (一)住宅房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点)位置:

  住宅房安置点位于鼓山安置小区,具体房源及位置以安徽巢湖经开区建设发展局提供的房源为准。

  安置住宅房户型以施工图纸为准,安置住宅房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及其公摊系数等以房产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

  六、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格等

  具体以安徽建英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为准(详见附件一)。

  (一)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征收住宅房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对征收经营、办公、生产及仓储等性质房屋的,按国家、安徽省、巢湖市等相关规定办理。

  (二)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的房屋、附属物以及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的补偿等。

  (一)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按证载面积(结合实际面积)、结构、用途予以补偿。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让房、移交拆除的,房屋建筑年代在15年以内(含15年)成新率按1.0计算,16年至20年(含20年)成新率按0.99~0.95计算,21年至25年(含25年)成新率按0.94~0.90计算,26年至30年(含30年)成新率按0.89~0.85计算,30年以上的成新率按0.85计算;朝向系数按1.0计算。

  在规定时间外签约的,按附后的《被征收住宅房屋成新上限表》和《住宅房屋朝向因数修正系数表》的标准执行。

  (二)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也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住宅房屋。按以下规定办理:

  1、对2005年版地形图有记载(即图有)的房屋。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让房、移交拆除的,可以参照已办理土地、规划或房产等有证房屋给予补偿。

  2、对2005年版地形图没有记载(即图无)的房屋。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让房的,对其(图无)房屋按房屋结构分类补偿(按建筑面积计算):砖混结构400-550元/㎡,砖木结构300-400元/㎡,大砖房200-350元/㎡,活动板房240-280元/㎡,简易结构180-280元/㎡,彩钢瓦房80-120元/㎡。

  对2005年版地形图没有记载的砖混结构二层住宅房屋(仅限于主体结构为两层的楼房,不含简易、简搭、大砖、彩钢瓦等其他结构的房屋),在2006年5月1日前建造的,门窗水电等配套齐全,实际正在居住(附现场照片),且属本集体组织成员唯一住房的,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搬迁让房拆除的,除按照本条前款规定标准予以补偿外,另给予砖混结构的房屋400元/㎡,二层为砖木结构的房屋300元/㎡的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由规划部门(含安徽巢湖经开区建设发展局)牵头组织房产、国土等部门联合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3、对已下达违法建设处罚文书的建筑和认定为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拆除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可给予不超过150元/㎡的自行拆除工时补助费;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规划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规定予以强制拆除,不予补助。

  2005年版地形图以及违法建设名单由规划部门(安徽巢湖经开区建设发展局)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供给半汤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把关,保障社会公平公正。

  (三)集体土地上“住改营”的持证或2005年地形图上有记载的房屋:持有集体土地证件或原为集体土地现报批成国有土地,持续或间断性从事“经营”活动的持证或2005年地形图上有记载的房屋,一律按住宅认证。对正在经营的房屋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有效工商、税务等证照,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搬迁让房的,经认证后,可另计一次搬迁费(500元/次),并按认证的“一层一进”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0-300元/㎡的一次性补助。

  (四)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原房屋用途认定并给予补偿安置:

  1、将住宅用途改为生产、办公、仓储用途的房屋;

  2、将生产、办公、仓储用途改为住宅用途的房屋;

  3、将生产、办公、仓储互改用途的房屋。

  (一)征收(持证和图有)住宅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规定

  1、对征收单体非共产权、无共有共用的房屋。其套内建筑面积按该房屋建筑面积的97.5%计算,公摊系数为2.5%。

  2、对征收多层,存在共有共用、非单体的房屋。其套内建筑面积按该房屋建筑面积的95%计算,公摊系数为5%。

  3、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对计入公摊建筑面积的2.5%和5%部分。不再给予补偿。

  4、对计算一半面积的室外楼梯、无柱走廊、门斗等。不计入套内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基准价结合成新等修正系数给予货币补偿。

  按照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征一补一、互补差价”。

  为改善村民居住条件,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长期居住本地的户籍地人口,未享受过人口安置政策且被征收房是该户唯一住房的,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搬迁让房的,人均持证和图有房屋建筑面积(此处建筑面积指计算套内建筑面积的持证和图有房屋的建筑面积)少于65㎡的,每人可增购建筑面积0-25㎡的安置房,但人均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持证和图有建筑面积以及增购建筑面积之和)不得超过65㎡。

  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长期居住本地的户籍地人口,未享受过人口安置政策且被征收房是该户唯一住房的,人均持证和图有房屋建筑面积(此处建筑面积指计算套内建筑面积的持证和图有房屋的建筑面积)少于25㎡的,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让房的,其安置面积先按人均建筑面积补足增购至25㎡,再享受每个人口增购面积(0~25㎡)规定。

  以上1、2、3条归纳概括如下: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长期居住本地的户籍地人口,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搬迁让房的,人均持证和图有房屋建筑面积≤25㎡的,可享受最多人均50㎡的安置面积;人均持证和图有房屋建筑面积>25㎡但≤40㎡的,可人均增购不超过25㎡安置面积;人均持证和图有房屋建筑面积>40㎡但≤65㎡的,可以增购至人均65㎡;人均持证和图有房屋建筑面积>65㎡的,不再享受增购面积的规定。

  4、人均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持证和图有建筑面积)超过65m2的,其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享受增购面积和住房面积保障的规定。

  5、有下列房产转移情况的,被转移的房产面积仍纳入原产权人的实有房屋面积进行安置、增购和住房保障面积计算,并在补偿和安置协议中注明。

  (1)将持证或图有房屋划拨、出售或转让给直系亲属或其他人员的;

  (2)以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方式转移房产的。

  6、在安巢经开区范围内已享受过房屋拆迁(人口)安置政策或提前安置的人口。已享受过房屋拆迁人口安置政策的不得再享受人口增购和住房面积保障优惠;享受过提前安置政策的,扣除已享受的提前安置的安置面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烔炀镇境内,东至S105、西至半岛大道,涉及三份村委会伍份蒋村民小组;新桥社居委彭山岗、小梁居民小组;凤凰村委会二份蒋村民小组。

  本次拟征收土地总面积65.26亩,其中农用地53.21亩、建设用地11.75亩、未利用地0.30亩。

  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文件执行。

  ⒈农用地:土地补偿费19160元/亩,安置补助费28740元/亩,合计47900元/亩。

  ⒉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19160元/亩,安置补助费28740元/亩,合计47900元/亩。

  ⒊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15328元/亩,安置补助费22992元/亩,合计38320元/亩。

  按照市政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巢政〔2015〕107号)执行,并以《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形式同时予以公告;市政府征地对房屋征收统一安置的,原村庄建设用地已进行置换补偿,不再另行补偿。

  ㈢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暂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126号)文件规定补偿。

  期间,如有新的补偿标准出台,按照新的补偿标准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其中:养老保险安置暂按居政〔2008〕48号文件规定办理。如有新的社会保障措施出台,按照新的保障标准执行,具体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解释为准。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有效证明材料(户口本、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到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对本公告有异议的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在本方案公告期内,向巢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联系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王啸天82372362;市土地储备中心 叶继征8266008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魏云生82853296;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钱发锁826616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烔炀镇境内,东至村道、南至朝阳路、西至村道、北至坑塘,涉及烔炀社居委中街、倪村居民小组。

  本次拟征收土地总面积6.37亩,其中农用地6.37亩。

  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土地补偿费19160元/亩,安置补助费28740元/亩,合计47900元/亩。

  ㈡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暂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126号)文件规定补偿。

  期间,如有新的补偿标准出台,按照新的补偿标准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其中:养老保险安置暂按居政〔2008〕48号文件规定办理。如有新的社会保障措施出台,按照新的保障标准执行,具体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解释为准。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有效证明材料(户口本、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到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对本公告有异议的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在本方案公告期内,向巢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联系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王啸天82372362;市土地储备中心 叶继征8266008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魏云生8285329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工业厂房及附属设施建设。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烔炀镇境内,东至空地、南至农地、西至规划烔河路、北至梧桐路,涉及新桥社居委王继岱居民小组。

  本次拟征收土地总面积18.12亩,其中农用地15.47亩、建设用地2.65亩。

  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文件执行。

  ⒈农用地:土地补偿费19160元/亩,安置补助费28740元/亩,合计47900元/亩。

  ⒉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19160元/亩,安置补助费28740元/亩,合计47900元/亩。

  ㈡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暂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126号)文件规定补偿。

  期间,如有新的补偿标准出台,按照新的补偿标准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其中:养老保险安置暂按居政〔2008〕48号文件规定办理。如有新的社会保障措施出台,按照新的保障标准执行,具体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解释为准。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有效证明材料(户口本、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到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对本公告有异议的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在本方案公告期内,向巢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联系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王啸天82372362;市土地储备中心 叶继征8266008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魏云生82853296。

  来源: 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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