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多宗地块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涉及凤凰山街道、柘皋、栏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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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巢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巢征预告字〔2023〕6号),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巢湖市凤凰山街道东撇洪沟黑臭水体治理工程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东撇洪沟黑臭水体治理工程建设。现为实施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巢湖市凤凰山街道光明社区老鹤居民小组集体土地4.78亩,其中农用地4.78亩,具体位置详见附件,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蕞终批准文件为准。
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执行;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6号)文件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待国家及省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后,按照新政策规定要求的社保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有效证明材料(户口本、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社居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社居委)现场调查结果为准。
在公告期间,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相关内容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村(居)委会、凤凰山街道办事处以书面形式向巢湖市人民政府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联系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王啸天;市土地储备中心 张军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魏云生;凤凰山街道办事处 柯桂安)
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委托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凤凰山街道办事处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协议签订等征地事宜。
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公告期自2023年5月9日起,至2023年6月7日止。
巢湖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巢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巢征预告字〔2023〕16号),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巢湖市栏杆集镇 312辅道北侧地块一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地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巢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现为实施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巢湖市栏杆集镇洪桥村委会李迎清村民小组集体土地76.24亩,其中农用地76.24亩,具体位置详见附件,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蕞终批准文件为准。
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执行;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6号)文件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待国家及省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后,按照新政策规定要求的社保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有效证明材料(户口本、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社居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社居委)现场调查结果为准。
在公告期间,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相关内容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村(居)委会、栏杆集镇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向巢湖市人民政府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联系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王啸天;市土地储备中心 张军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魏云生;栏杆集镇人民政府 傅世兵)
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委托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栏杆集镇人民政府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协议签订等征地事宜。
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公告期自2023年5月9日起,至2023年6月7日止。
巢湖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巢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巢征预告字〔2023〕22号),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柘皋镇科技路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柘皋镇科技路用地项目建设。现为实施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巢湖市柘皋镇板桥村委会周陈、蔡塘村民小组、大塘村委会大塘赵村民小组集体土地55.02亩,其中农用地55.02亩,具体位置详见附件,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蕞终批准文件为准。
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执行;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6号)文件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待国家及省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后,按照新政策规定要求的社保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有效证明材料(户口本、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现场调查结果为准。
在公告期间,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相关内容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村委会、柘皋镇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向巢湖市人民政府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联系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王啸天;市土地储备中心 张军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魏云生;柘皋镇人民政府 茆永胜)
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委托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柘皋镇人民政府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协议签订等征地事宜。
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公告期自2023年5月11日起,至2023年6月9日止。
巢湖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巢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巢征预告字〔2023〕15号),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柘皋镇阳光大道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柘皋镇阳光大道用地项目建设。现为实施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巢湖市柘皋镇板桥村委会周陈村民小组、大塘村委会大塘赵村民小组集体土地33.99亩,其中农用地33.90亩、建设用地0.09亩,具体位置详见附件,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蕞终批准文件为准。
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执行;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6号)文件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待国家及省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后,按照新政策规定要求的社保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有效证明材料(户口本、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现场调查结果为准。
在公告期间,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相关内容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村委会、柘皋镇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向巢湖市人民政府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联系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王啸天;市土地储备中心 张军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魏云生;柘皋镇人民政府 茆永胜)
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委托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柘皋镇人民政府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协议签订等征地事宜。
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公告期自2023年5月11日起,至2023年6月9日止。
巢湖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巢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巢征预告字〔2023〕23号),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柘皋镇创业大道与科技路交叉口东北侧地块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地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巢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现为实施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巢湖市柘皋镇板桥村委会蔡塘、周陈村民小组、大塘村委会大塘赵村民小组集体土地210.04亩,其中农用地210.04亩,具体位置详见附件,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蕞终批准文件为准。
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执行;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6号)文件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待国家及省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后,按照新政策规定要求的社保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有效证明材料(户口本、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现场调查结果为准。
在公告期间,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相关内容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村委会、柘皋镇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向巢湖市人民政府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联系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王啸天;市土地储备中心 张军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魏云生;柘皋镇人民政府 茆永胜)
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委托巢湖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柘皋镇人民政府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协议签订等征地事宜。
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公告期自2023年5月11日起,至2023年6月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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