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规范存量工业用地收购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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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日,经市政府批准,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合肥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工业用地收购储备工作的意见》,明确从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该《意见》的出台,是在《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 203 号)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存量工业用地收购储备工作,支持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的具体行动。
《意见》明确:存量工业用地收购储备,应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辖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对其进行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认定和处置后实施。如认定为闲置或低效工业用地,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原国土资源部令第 53 号)和省市相关规定进行处置,不纳入收购储备。
《意见》明确: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地块所在地市辖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接受存量工业用地使用权人的收购储备申请。市辖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后,可根据需要按批次向市土地储备中心办理收购储备申请。纳入收购储备的存量工业用地,市辖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须提出初步确定的土地收购成本。
《意见》明确:初步确定的土地收购成本,一般为该工业用地出让时的成交价格考虑剩余出让年限修正因素的评估价格及合法建筑物重置评估价之和。同时,《意见》还明确:存量工业用地的收购储备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土地储备资金节约情况,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具体考核方案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制定并组织实施。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工业用地收购储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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