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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土地使用税是怎么规定的

admin2年前 (2024-10-01)合肥产业信息84

  合肥市区⼟地使⽤税税额标准共分五等:环城路以内的应税⼟地⾯积为⼀等,每平⽅⽶年税额15元;环城路以外、⼀环路以内 的应税⼟地⾯积为⼆等,每平⽅⽶年税额10元;⼀环路以外、⼆环路以内(不含四等区域)及新站试验区⼆环以内的应税⼟地⾯积 为三等,每平⽅⽶年税额7元。

  曾经有房地产商也说过,现在的房价难以⼀时之间降下来就是因为国家有关部门本⾝就提⾼了⽤地的成本,可是国家上调 本来是为了合理的引导⼟地使⽤,毕竟也是希望在某种程度上能够节约国有⼟地资源,造成的其他后续问题,当然也需要有相 应的政策来解决。接下来我们主要是来了解⼀下,⼟地使⽤税是怎么规定的?

  ⼀、合肥⼟地使⽤税是怎么规定的?

  从合肥市地税局了解到,合肥市区⼟地使⽤税税额标准已经确定,共分五等,年税额每平⽅⽶3元—15元,标准⾃2007年 1⽉1⽇起实施。因税额标准调整⽽引发的2007年、2008年上半年税款补缴⼯作已经展开。 据介绍,合肥市区⼟地使⽤税税额 标准共分五等:环城路以内的应税⼟地⾯积为⼀等,每平⽅⽶年税额15元;环城路以外、⼀环路以内的应税⼟地⾯积为⼆等, 每平⽅⽶年税额10元;⼀环路以外、⼆环路以内(不含四等区域)及新站试验区⼆环以内的应税⼟地⾯积为三等,每平⽅⽶年税额 7元;⾼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化新区、滨湖新区、新站试验区⼆环以外的应税⼟地⾯积为四等,每平⽅⽶年 税额5元;合肥市区⼆环路以外的应税⼟地⾯积(不含三等、四等区域)为五等,每平⽅⽶年税额3元。

  按⼯作安排,因税额标准调整需要补缴2007年度⼟地使⽤税的纳税⼈,应于2008年9⽉30⽇前申报补缴税款;需要补缴 2008年上半年⼟地使⽤税的纳税⼈,可于下半年⼟地使⽤税征收期(10⽉份)⼀并结算⼊库。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已被纳⼊ 征税范围,同样遵照此安排执⾏。

  ⼆、免征城镇⼟地使⽤税的范围有哪些?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的规定:以下⼟地可以免征⼟地使⽤税:

  1、国家机关、⼈民团体、军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地

  4、市政街道、⼴场、绿化地带等公共⽤地

  5、直接⽤于农、林、牧、渔业的⽣产⽤地

  6、经批准开⼭填海整治的⼟地和改造的废弃⼟地,从使⽤的⽉份起免缴城镇⼟地使⽤税5年~10年

  7、由财政部另⾏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利设施⽤地和其他⽤地。

  1、根据《城镇⼟地使⽤税暂⾏条例》第⼋条规定:⼟地使⽤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治区、直辖市⼈ 民政府确定。《合肥省地⽅税务局关于明确地⽅税务部门部分税种纳税期限和纳税限额的通知》(苏地税函[2006]47号)规定, 城镇⼟地使⽤税的纳税期限为:企业按季、个⼈按半年缴纳,纳税⼈应⾃期满之⽇起⼗⽇内申报纳税。

  2、根据《城镇⼟地使⽤税暂⾏条例》第九条规定,对于新征⽤的⼟地、区分耕地与⾮耕地。征⽤的耕地,⾃批准征⽤之 ⽇起满⼀年时开始缴纳⼟地使⽤税;征⽤的⾮耕地,⾃批准征⽤次⽉起缴纳⼟地使⽤税。纳税⼈取得的⼟地属于城镇⼟地使⽤ 税开征范围内的,⾃取得⾄再次变更该项⼟地权属期间按照规定税额缴纳⼟地使⽤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使⽤税若⼲具 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规定,征⽤的耕地与⾮耕地,以⼟地管理机关批准的⽂件为依据确定。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城镇⼟地使⽤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关于有偿取得⼟地使⽤权城 镇⼟地使⽤税纳税义务时间问题的规定,以出让或转让⽅式有偿取得⼟地使⽤权的,应由受让⽅从合同约定交付⼟地的次⽉缴 纳城镇⼟地使⽤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地使⽤时间的,由受让⽅从合同签订的次⽉起缴纳城镇⼟地使⽤税。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地使⽤税纳税起⽌期限为:⾃取得⼟地使⽤权之⽇(政府批⽂或签定合同之 ⽇)起,按已出售房屋(以合同签订为准)所占的⼟地⾯积进⾏减除,直⾄将所有房产出售完毕。

  综上所述,合肥⼟地使⽤税从⼀环到湖滨新区以及⼆环路以外的这些地区的⼟地使⽤税的差别还是⽐较⼤的,在合肥市区 ⼆环以外的⼟地使⽤税每平⽅⽶为3元,但是如果在合肥中⼼⼀环以内,⼟地使⽤税的税率就达到了15元每平⽅⽶,投资⼈必 须要搞清楚⾃⼰想要开发的合肥的⼟地所处的具体位置,才能知道确切的⼟地使⽤税的总额。律图有在线,如果您有任何的疑 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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