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酝酿修改拟删除出租车司机年龄不超过60周岁条款
近日,安徽省司法厅就《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其中拟对《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修改20条,删除4条。
要求司机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计满12分记录
征求意见稿显示,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营运车辆标准,并经检测合格;安装出租汽车顶灯、空车标志和经检定合格的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喷涂出租汽车客运标志;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有符合上述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有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在对于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驾驶员的条件上,征求意见稿建议,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有3年以上驾龄,且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蕞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征求意见稿删除“年龄不超过60周岁”这个条件。除此之外,意见稿删除“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出租汽车进行一次审验”的内容。
此次修改,增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
另外,征求意见稿建议,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征求意见稿还建议,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未持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上岗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超出许可的营运区域营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故意绕行或者营运中未经乘客同意搭乘其他乘客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无故拒载乘客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此次征求意见时间自2025年2月7日至3月6日,市民可以通过在司法厅相关网页直接提交修改意见,或将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一处(邮政编码230031),也可将书面意见邮至。
(杨乐乐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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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酝酿修改,拟删除出租车司机年龄不超过60周岁条款
2025-02-10 18:24:29
近日,安徽省司法厅就《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其中拟对《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修改20条,删除4条。
要求司机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计满12分记录
征求意见稿显示,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营运车辆标准,并经检测合格;安装出租汽车顶灯、空车标志和经检定合格的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喷涂出租汽车客运标志;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有符合上述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有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在对于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驾驶员的条件上,征求意见稿建议,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有3年以上驾龄,且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蕞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征求意见稿删除“年龄不超过60周岁”这个条件。除此之外,意见稿删除“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出租汽车进行一次审验”的内容。
此次修改,增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
另外,征求意见稿建议,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征求意见稿还建议,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未持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上岗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超出许可的营运区域营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故意绕行或者营运中未经乘客同意搭乘其他乘客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无故拒载乘客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此次征求意见时间自2025年2月7日至3月6日,市民可以通过在司法厅相关网页直接提交修改意见,或将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一处(邮政编码230031),也可将书面意见邮至。
(杨乐乐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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