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行政处罚决定书(巢自然资规罚〔2022〕第9号)
涉嫌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平方米)土地建设厂房,用于粮食储备和粮食中转。截止调查时止,该单位已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完成了厂房建设和地面硬化面积的事实。被处罚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头部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当事人身份证明、询问笔录、勘测报告、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22年5月18日依法向被处罚单位进行了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被处罚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头部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前)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被处罚单位实施下列行政处罚:
1.退还非法占用的7790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6110.19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1728.73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的3486平方米农用地处以20元/平方米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4304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10元/平方米的罚款。上述罚款共计人民币壹拾壹万贰仟柒佰陆拾元整(¥11276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自行履行本处罚决定头部条和第二条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履行本处罚决定第二条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和第三条,并将罚款交至巢湖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处罚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巢湖市人民政府或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巢湖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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