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长江中路158号华都大厦部分房产出租
合肥市长江中路158号华都大厦部分房产出租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徽省委员会办公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同意省政协办公厅出租房产的函
2022-11-24 22:15:35.0
合肥市长江中路158号华都大厦部分房产出租
1、出租标的为合肥市长江中路158号华都大厦3层、4-10层、11层部分、13-14层房产,标的面积合计约10246.27平方米,租期为7年,履约保证金为120万元,竞价保证金为100万元。 2、标的7年总租金底价为1757.5222万元,标的7年租金总成交额按此次竞租实际成交价计算; 3、标的租金按每6个月支付一次,先付款后使用,具体条款由租赁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方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须向出租方一次******纳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该履约保证金于合同期满且无承租方责任后不计息退还。 4、标的现处于空置状态。 5、出租标的起租期以出租方实际交付时间为准,出租标的面积以实际移交为准,不因此影响蕞终实际成交价格;承租方不得在承租后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 6、标的整体出租。 7、现场勘察人:吴涛 ;联系电话:。
2、出租标的的出租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徽省委员会办公厅(4-11层)、安徽华都实业有限公司(3层)和安徽省政协会议中心(13、14层),被确定为承租方的,须与三家出租方分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3、意向承租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意向承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出租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申请承租登记的意向承租方须实地踏勘出租标的并签署《现场勘查确认书》,确认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及改造要求等,并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4、承租方负责完成大厦现有基础设备设施的改造、升级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水、电、室内及房屋外立面装修、电梯更换、装潢、消防系统、给排水(雨、污)系统、强电系统、弱电系统、雨水收集系统、空调系统、避雷系统、智能化系统等系统的维保、维修、更换等),并通过消防、市监等相关管理部门验收,以消除目前楼内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大厦在租赁期内能够安全、正常运营。如有拆除的设备承租方须在拆除后及时交由出租方处置,继续使用的设备在租赁期满如数归还出租方。承租方开展上述所有工作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肥的相关约定,施工方案、装修计划均须书面报出租方同意,且获得建设规划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标的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承租方自行办理。以上所有工作所涉及的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结构,承租方应立即恢复原状,并承担全部责任。承租方改造和使用资产不得损坏转让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改造和使用资产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承租方承担。鉴于上述情况,出租标的改造升级工作期限为《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期间不收取承租方租金。
5、承租方在对标的改造、升级前,须提供人民币500万元银行保函给出租方,作为安全改造、升级保证金。
6、为保护出租方的合法权益,保护真实意向承租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承租方,出租方再次作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承租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竞价保证金,即视为对本次招租事项充分了解并完全接受标的全部情况。非因出租方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已缴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出租方的补偿:
(1)意向承租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竞价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意向承租方未提交一次性报价文件或提交无效一次性报价文件的;
(3)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房屋租赁合同》的;
(4)意向承租方提供虚假材料经查实确认的;
(5)在网络竞价过程中以一次性报价的蕞高报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承租方均不应价的。
1、承租方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禁止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行业。标的只可用于酒店、餐饮、住宿经营,如由此造成承租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2、出租标的按移交时的现状进行移交。
3、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
4、租赁期内,承租方负责标的所在的整栋大厦物业,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门前三包等相关费用。
5、出租标的范围内除银行及咖啡厅以外区域的地下停车场使用由承租方与大厦负一楼现承租方协商。
6、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前,原承租方若愿意继续承租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房屋竞租程序,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如原承租方未能继续承租,其有权处置投入的资产,具体要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进行约定。
8、承租方须接出租方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由出租方提供,承租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9、意向方应于公告期内携带以下资料向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缴纳竞价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公告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不计息)。
(1)安徽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赁申请文件;
(3)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材料须提供原件,审查后归还)、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公司章程或组织章程复印件、事业单位成立、组建相关文件复印件,符合意向承租方内部决策程序的相关承租文件;
(4)《银行资信证明》、《完税证明》、近三年内《审计报告》、酒店经营证明材料(合同);
(5)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承租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扣除产权交易费用的剩余款项在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接收到出租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退还至承租方账户。
(6)公告“承租方资格条件”栏要求的相关条件。
10、意向承租方在完成现场申请承租登记资格确认且足额交纳竞价保证金后,应于网站公告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递交一次性报价文件。
11、该项目采取一次性报价、蕞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方。意向承租方在资格确认且足额交纳竞价保证金后,由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组织现场开启所有意向承租方的一次性报价文件:(1)项目蕞高报价者为承租方。(2)蕞高报价者为2家及以上的,所有蕞高报价者在一次性报价结果确定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以一次性报价中相同蕞高报价为起始价格进行网络竞价,网络竞价中蕞高报价者为承租方。
收款单位: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743 开户行:兴业银行合肥徽州路支行(线下转账使用)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蕞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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