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抵押办理
由内容质量、互动评论、分享传播等多维度分值决定,勋章级别越高(),代表其在平台内的综合表现越好。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材料名称 材料必要性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材料填写样本 其他说明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必要 原件纸质 原件1份 政府部门核发 见表格 空白表格示例样表查看
2、抵押登记证明材料 必要 原件纸质 原件1份 申请人自备 属顺位抵押的,应提供抵押权人知晓已抵押的证明材料; 属园区工业项目,应提交园区管委会的批准文件; 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蕞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蕞高额抵押合同。 示例样表查看
2、审核。审核相关资料及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来源:安徽企服网安徽省小中企业服务中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版权声明:本文由合肥厂房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