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用地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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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2011)
【发文字号】合政秘[2011]1号
【颁布时间】2011-01-05
【实施时间】2011-01-01
【法规编号】541547什么是编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2011)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引导产业合理布局,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加快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切实提高工业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皖政办〔2007〕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
工业或工业性生产经营、辅助设施、仓储(物流)、科研设计(生产性)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
(一)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为非工业用途改变为工业用途,或者原划拨工业用地出让、转让,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规章等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工业企业需要调整使用与原使用土地面积相当的土地的。
(三)征收和转用集体土地时,经批准以留地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且不改变工业用途和土地使用权人的。
(四)已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期满申请续期且不改变用途,经批准可续期使用的。
(五)涉及国家保密和国家安全事项不宜以公开方式竞争的。
符合第(一)至(五)项规定的,土地出让金按市场价格核定,并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的规定缴纳。
凡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工业用地,均应当逐项登记,作出说明,并将受让人及受让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出让价格等情况,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要求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工业布局规划。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供地政策。属限制类项目用地的,有条件供地;属禁止类项目用地的,不予供地。
3.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1.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每亩400万元。三大开发区工业用地总投资低于5000万元,其它区域低于2000万元,以及投资强度低于本意见所规定标准的,不单独供地,可由企业通过租赁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工业项目须承诺达产后税收额度,达不到承诺额度的,用地单位须以现金方式补齐。税收额度的承诺作为工业用地的出让条件。
2.配套设施用地比例:工业企业内部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的用地比例不得超过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3.控制性指标:容积率不得低于1.0,低于1.0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建筑系数不得低于40%;绿化(地)率不得高于10%;工业项目规划平面布置须按《合肥市工业用地规划导则》要求执行。
4.出让价格: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我市工业用地出让蕞低价标准。
三、工业性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
(一)工业用地预申请。单位有使用工业用地意向的,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用地预申请,再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汇总后报送市国土资源局,作为编制年度工业用地计划的依据之一。
(二)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委、经信委、规划局、土地储备中心及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市场供求状况,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同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等有关媒体上公布。
(三)土地征收和转用报批。三大开发区范围内的工业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和转用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提供报件并支付报批税费;其它区域内的工业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和转用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负责提供报件并支付报批税费。征地“一书四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编制,并办理上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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