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未经消防验收的厂房发生 出租方承担主要责任
案件源于2017年2月瑶海区某食品公司发生的一起过火面积1400多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超过800万元的,发生的部分是该食品公司的一间应进行消防验收而实际未验收的厂房,该食品公司将厂房简单分割后同时租赁给某农药公司等6家单位从事经营活动,而点和部位均位于该农药公司租赁的部分。在这起事故中,事故调查组认为将未经消防验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厂房租赁给其他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某食品公司承担主要责任,而租赁未经消防验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某农药公司承担次要责任,其他5家租赁单位对影响扩大承担相应责任。事故调查结束后,原瑶海区安监局根据事故调查组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某食品公司、某农药公司及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在这起食品公司的事故案中,某农药公司不仅要为租赁未经消防验收场所经营等行为接受20万元的行政处罚,还要承担另外5家受损单位的部分侵权赔偿责任。通过这个案件,建议各企业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在租赁生产经营场所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寻找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并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远离事故隐患,平安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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