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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合肥市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最新标准及解读

admin2年前 (2024-10-01)合肥产业信息103

  2020年12月30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最新的《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高飞律师结合文件规定,进行分析解读,尤其是关于之前已经签订拆迁协议,现在能否按照新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费的问题。

  根据(合政〔2018〕156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规定,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如厂房、商铺、办公用房等),应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费。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18个月以内部分按照规定标准支付;超过18个月不满30个月的,自第19个月起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费;超过30个月的,自第31个月起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费。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30个月以内部分按照规定标准支付;超过30个月不满42个月的,自第31个月起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费;超过42个月的,自第43个月起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费。

  合政〔2018〕156号文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之前合肥市房屋征收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是按照《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附属物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15〕9号)文件执行。目前该文件5年有效期已经到期,自2021年1月1日按照新标准执行

  三、关于已经签订补偿协议、仍需支付临时安置费的被征收人,是否按照新标准执行未直接明确

  在最新的《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中,仅仅是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的标准进行了增加,那么对还没签订拆迁协议的被征收人,在新标准施行后签订协议,按照新标准执行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但是对已经签订过拆迁协议的被征收人,能否按照新标准发放后续的临时安置费,在文件中没有明确。仅仅在第三条中提及:“本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同时再回头看合政〔2018〕156号第三十条的规定,“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就...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即在拆迁补偿协议中,是对临时安置费进行明确的,应当按照拆迁补偿协议履行。

  那么问题来了,从履行拆迁补偿协议的角度来说,只要没有特别约定,按照原有的临时安置费标准发放费用,并不违反合同约定。

  但是从合理性角度,无论是已经签订拆迁协议的、还是即将签订拆迁协议的被征收人,都需要在合肥地区租房,支出的租房成本都是一样的,并不应该因为我是2020年12月31日签订的拆迁协议,按照8元/平方米给我临时安置费,而邻居是2021年1月1日签订拆迁协议,就能按照19元/平方米支付临时安置费,这样是不公平的。

  因此,个人认为,对于已经签订拆迁协议且正在履行中的临时安置费,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按照新标准发放,更为公平、合理。

  当然,在执行过程中,也许会一视同仁,按照新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费。但仍希望能够有更为明确的规定进行发布,以让被拆迁人能够清楚明了的知悉文件规定,亦是对各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征收补偿工作的明确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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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已经2020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线日

  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

  根据《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住宅房屋:每户按1000元/次计算2次。

  (二)非住宅房屋:根据合法有效的建筑面积予以补助。办公用房按10元/平方米;营业、生产加工、仓储、旅馆等其他非住宅按13元/平方米。

  征收生产加工厂房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按照用于生产加工的机械设备(不含征收时已废弃机械设备)现值评估价10%的标准,对机械设备搬迁费用予以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对用于生产加工的机械设备(不含征收时已废弃机械设备)搬迁费用进行评估,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临时安置费补偿从被征收人搬迁交房之月起至安置通告时止。

  ,实行货币补偿每月临时安置费标准;实行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18个月以内的每月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均按下表执行。

  一 环城公园路以内 19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 环城公园路以外区片综合地价中的一级区片以内 1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 区片综合地价中的二级和三级区片 13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 区片综合地价中的四级区片 11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注:1.表中区位是指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计算临时安置费的面积为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含异地产权调换增加面积,不含增购面积和因套型不符调整的面积)。

  ,实行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30个月以内的临时安置费,每月补偿标准为:1.营业用房:19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2.办公、生产加工、仓储、旅馆等其他非住宅:11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的,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的1/3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2/3支付给房屋承租人;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的1/2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1/2支付给房屋承租人。征收单位自管公房的,临时安置费支付给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分配临时安置费。

  本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环城公园路以内)19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庐阳区:三孝口街道、逍遥津街道。

  (环城公园路以外区片综合地价Ⅰ区片以内)1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包括瑶海区:城东街道(大王庙社区、合裕路社区、隆岗社区)、方庙 街道(香江佳元社区、大市场社区、香格里拉社区、万绿园社区、汪塘社区)、和平路街道、嘉山路街道、明光路街道、三里街街道、胜利路街道、铜陵路街道、长淮街道;庐阳区:大杨镇(雁栖社区、吴郢社区、五里拐社区、夹塘社区)、亳州路街道、海棠街道、双岗街道、四里河街道(四河社区、银河湾社区)、杏林街道(丽都社区、上城社区、北都社区);蜀山区:笔架山街道、稻香村街道、荷叶地街道、琥珀街道、南七街道、三里庵街道、五里墩街道、西园街道、井岗镇(十里店社区、兴民社区、十里庙社区);包河区:包公街道、常青街道(凌大塘社区、金寨南路社区、仰光社区)、同安街道、望湖街道(王卫社区)、芜湖路街道。

  13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包括瑶海区:城东街道(Ⅰ级以外的其他社区)、方庙街道(Ⅰ级以外的其他社区)、红光街道、七里站街道、瑶海社区、大兴镇、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含大彭社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七里塘社区;庐阳区:大杨镇、四里河街道(桃花园社区)、杏花村街道、杏林街道(望城社区)、林店街道(庐阳经济开发区)、中科院合肥分院、大房郢水库、董铺水库;蜀山区:井岗镇(Ⅰ级以外的其他社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天乐社区、兴园社区、蜀麓社区、长宁社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芙蓉社区、莲花社区、海恒社区、锦绣社区、临湖社区,蜀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包河区:常青街道(Ⅰ级以外的其他社区)、淝河镇、望湖街道(Ⅰ级以外的其他社区)、骆岗街道、滨湖世纪社区、方兴社区、万年埠街道、烟墩街道、义城街道、大圩镇。

  (区片综合地价Ⅳ区片)11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包括瑶海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磨店社区、三十头社区、站北社区;庐阳区:三十岗乡;蜀山区:南岗镇、小庙镇、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高刘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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